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7-24 11:37:16

甘政办发〔2017〕12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精神,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健全政府举债机制

各级政府要在批准债务限额内,通过发行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债融资,并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政府债务。要进一步厘清政府与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

二、规范政府担保行为

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各级政府可结合财力实际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含各类融资担保基金公司),担保公司必须坚持市场化运作,政府依法在出资范围内对担保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各级政府违法违规担保形成的债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精神,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依法合理分担债务风险。

三、加强融资平台管理

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推动融资平台公司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应当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

四、规范金融机构融资服务

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规范融资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落实企业举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相关程序,审慎评估举债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防范经营风险。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时,不得要求或接受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

五、规范实施PPP项目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社会资本方合作(PPP)时,可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方式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政府可适当让利。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六、加强风险防控

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银监、证监等部门建设大数据监测平台,统计监测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以及融资平台公司举借或发行的银行贷款、资产管理产品、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情况,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校验,评估分析市县政府债务结构和风险状况,定期通报监测结果,对债务高风险地区发布预警。债务高风险地区,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1号)要求,通过控制项目规模、调整支出结构、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逐步降低债务风险。

七、严格责任追究

建立财政、发展改革、司法、审计、人民银行、银监、证监等部门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律师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参加的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融资平台公司、金融机构、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联合惩戒。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处理。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的,依法依规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从事或参与违法违规融资活动的,依法依规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责任;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担保承诺的,依法依规追究金融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和授信审批人员责任;对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为融资平台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信用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的,依法依规追究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责任。

八、推进信息公开

全面推进举债融资行为信息公开,严格公开责任追究,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继续完善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制度,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要重点公开本地区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以及本级政府债务的规模、种类、利率、期限、还本付息、用途等内容;省级财政部门要参考国债发行做法,提前公布政府债务发行计划。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相关信息公开,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重点公开政府购买服务决策主体、购买主体、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合同资金规模、分年财政资金安排、合同期限、绩效评价等内容。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信息公开,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重点公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决策主体、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信息、合作项目内容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社会资本方采购信息、项目回报机制、合同期限、绩效评价等内容。积极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名录公开。

各地要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地区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政府债务管理要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全面开展清理整改工作,结合2016年开展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统计情况,对融资担保行为进行摸底排查,对存在问题的要依法依规分类妥善进行处理和完善,全面改正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特别是对已经签订的各类承诺、合同、协议,该修订的要尽快修订,该废止的要立即废止。清理整改工作于2017年7月31日前完成,并将清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省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省财政厅预算处张瑞尧,联系电话:0931—8891372)。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7日